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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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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7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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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1-4 條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前項修復之聲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 發布日期:109-11-04
  • 更新日期:109-11-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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