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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家事調解事件流程及家事調解事件申訴流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調解流程
民事庭新收未分之訴訟事件,由調解專股以電話徵詢兩造調解意願,並製作公務電話紀錄附卷,供分案後之承辦股參考。
- 新收事件分案。
- 不論是分案前專股徵詢合意、兩造合意移付調解或法官審理中經兩造合意,均會將事件移付調解,原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 調解可由承辦法官自行調解或法官自行選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承辦法官亦可將移付調解之訴訟事件,批交調解專庭辦理。
- 承辦法官自行調解或自行選任調解委員調解者:
- (1) 調解成立製作調解筆錄,另分移調新案,原訴與調解事件同時報結。
- (2) 調解不成立,續行原訴訟程序。
- 承辦法官批交調解專庭調解者,分移調新案予調解專庭各股後,由專股自行或選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 (1) 調解成立製作調解筆錄,原訴訟事件與調解事件合併由調解專股報結。
- (2) 調解不成立,專股報結調解事件,移回原承辦股續行訴訟程序。
▍家事調解事件申訴處理流程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11-08-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