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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聲請事項
▍閱卷聲請事項
本院設有閱卷室,受理民、刑事卷證、評議意見簿之閱覽,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之燒錄,複製電子卷證等光碟之燒錄。
▍閱卷聲請人
一、民事部分:
- 當事人。
- 訴訟代理人(非律師身分須經審判長許可)。
- 特別代理人。
- 程序監理人。
- 參加人。
-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 上訴或抗告三審,受委任閱卷之律師。
(註)受任人聲請閱卷者,閱卷室人員得審核是否合法委任後給閱。
二、刑事部分:
- 辯護人。
- 被告、沒收程序參與人(須經法院許可)。
-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 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 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 少年保護事件之輔佐人(含經少年法院同意之非律師身分者)。
- 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 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 再審聲請代理人(限律師)。
- 訴訟參與代理人(限律師)。
- 沒收程序參與人之代理人。
- 再審聲請人或聲請權人得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及檢閱卷證。
-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 上訴或抗告三審,受委任閱卷之律師。
(註1)第1、3、7之聲請人若未具律師身分,須經審判長許可。
(註2)第2、11、12聲請閱卷者,依「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評議意見簿部分:
- 案件之當事人及該審級裁判時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裁判全部確定後聲請閱覽。
- 評議意見簿僅能閱覽,不得燒錄、攝影、影印、電子掃描、抄錄、攜出。
▍聲請方式
一、書面聲請:
- 填具聲請書親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台遞狀。
- 郵寄聲請狀。
- 親臨本院閱卷室提出聲請書(限聲請閱卷及複製電子卷證)。
二、傳真聲請:
民事閱卷室傳真:02-23118738、02-23705764。
刑事閱卷室傳真:02-23118957
三、電子信箱傳送聲請:
民事電子信箱:readfile@judicial.gov.tw
刑事電子信箱:casefile@judicial.gov.tw
四、電話聲請:
民事電話:02-23312874或02-23713261轉2216、2217
刑事電話:02-23114517或02-23713261轉8271、8272
五、律師單一登入窗口聲請:
律師得使用司法院律師線上起訴暨律師單一登入窗口聲請
(註1)得聲請閱覽紙本卷宗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請先與書記官確認資料庫是否已有檔案)。
(註2)聲請電子卷證於線上繳費後,得由法院郵寄至指定地址。
▍注意事項
- 委任狀遞送未達3日者,應一併傳送供參。
- 向聯合服務中心遞送者,應持收狀證或蓋有收狀章之聲請書副本至閱卷室辦理,勿重複聲請。
- 民事聲請閱卷,前一日或次日開庭者,應經書記官同意;刑事聲請閱卷,無論有無開庭,宜先照會書記官。
▍參考法規
- 民事閱卷規則
-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
- 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
-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
-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
- 閱覽評議意見要點
-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 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 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 發布日期:109-11-04
- 更新日期:110-03-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