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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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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_更生方案經多數債權人否決而轉清算時,應否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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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法律問題:

債務人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未能依第59條或第60條之規定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且經法院審酌後,認為亦無第12條(撤回)、第64條第1項(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規定之情形,則法院依第6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於主文諭知開始清算程序時,是否應諭知不認可更生方案?


三、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主文應諭知不認可更生方案)。

第65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一、即謂「更生方案不為法院認可時,即不能依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應由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為使裁判一致,法院不認可更生方案及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允宜同時為之,爰設第1項」,並未針對「更生方案」限縮其範圍,因此更生方案縱使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為更生方案,倘若法院認為符合第64條第1項、第64條之1之規定,亦即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經盡力清償時,仍得裁定認可之,益徵更生方案在未經法院明確裁定不予認可前,係處於懸而未決之狀態。從而,法院裁定清算之同時,自應同時裁定不認可該更生方案。

乙說:否定說。

第61條是在第59條、第60條之後所為之裁定。而第65條,則係法院針對是否符合第63條至第64條是否應認可更生方案之各項條件後所為之裁定。因此更生方案如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時,依第62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如有第6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形,除有第12條規定情形外,法院固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並依第65條規定,同時裁定開始清算。惟更生方案如未依第59條、第60條規定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時,除有第12條、第64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依第61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於主文欄諭知開始清算,並於理由欄說明不應認可更生方案之理由即可,毋庸於裁定主文併諭知不認可更生方案。

初步研討結果:採乙說。


四、審查意見:

採乙說,理由如下:

㈠更生方案係經濟陷入困境之債務人,為謀經濟生活重建,所提出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方案,本應尊重多數債權人可決之結果。惟為免多數債權人恣意操控更生方案內容,影響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權益,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後,仍應由法院審查更生方案有無第63條規定之情事,而為認可與否之裁定,以保障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之權益。

㈡因認可更生方案,係就經多數債權人可決者,審查其有無第63條規定之情事,以謀保障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之權益,故第62條規定:「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至第65條第1項規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係針對不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規定應銜接清算程序之進行,旨在謀求債務人清理債務之繼續,非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必先不認可更生方案,始得為之。

㈢更生方案未經踐行第59條、第60條所定可決程序,法院先審查其有第63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款至第9款所定情形;或經多數債權人可決後,審查有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始有不認可更生方案,使其效力確定不發生之必要。倘經踐行第59條、第60條所定程序未獲可決,更生方案既已被否決,即無再以「不認可」節制多數債權人恣意操控及使其效力確定不發生之必要,於適用第61條第1項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雖須說明債務人不符合第64條所定得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但主文毋庸另諭知不認可更生方案。


五、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六、相關法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條、第59條、第60條、第61條、第63條、第64條、第64條之1、第65條。


七、參考資料:

資料1(甲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抗字第9號裁定要旨:

按更生方案未依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12條、第64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或書面決議可決時,除有第64條所定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或第12條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撤回更生之聲請之情形外,更生程序已不能繼續,為清理債務人之債務,應由法院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所提系爭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復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裁定認債務人有顯未盡力清償情事,而裁定抗告人於104年8月20日提出之更生方案不予認可,自104年10月1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經核閱屬實,堪為真實。系爭更生方案並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且未符合同條例第64條規定可依職權逕為認可其更生方案之情形,原審因而依同條例第61條第1項規定,抗告人自104年10月1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資料2(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裁定要旨:

按有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之情形者,除有消債條例第12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96年7月11日立法理由記載:「司法院原提案說明: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原則上應予認可,為免更生方案對部分債權人不利或更生方案、更生程序有不合法情事,明定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等語,可知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時,如有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形,除有同條例第12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又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倘若未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時,除有同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同條例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92號裁定係認再抗告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並未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之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且再抗告人因具有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有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之不得為更生方案認可之情形,而不具同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之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自不得認可更生方案,因而依同條例第61條第1項規定,對再抗告人為開始清算之裁定,可知92號裁定為其主文之依據係消債條例第61條第1項規定,並非同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故92號裁定於主文欄諭知開始清算,並於理由欄說明不應認可更生方案之理由即可,尚無於該裁定主文併諭知不認可更生方案之必要。原裁定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處。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有未適用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處云云,核屬無據。

資料3(乙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107號裁定要旨:

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已對抗告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為不認可之裁定,卻未於主文中表明不認可更生方案,顯違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5條規定等語。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申言之,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除法院得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認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且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外,若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或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時,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抗告人所提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而經原法院依消債條例第61條之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事實,業經本院查閱更生事件卷無訛。至於消債條例第65條第1項規定「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適用,依同條例第62條第1項「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之規定,須以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為前提,而本件抗告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並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或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故無消債條例第6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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