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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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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關於用狼牙棒(鯊魚劍)傷害少年輕判報導,本院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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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356號判決,就被告犯傷害罪部分,係綜合考量衝突原因、被告攻擊告訴人朱○○過程、告訴人受傷部位與傷勢,及告訴人現已痊癒,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於揮擊告訴人時喊「給你死(台語)」,自不足以證明被告行為時有重傷害故意。
  • 二、本院判決並無以宗教器具非傷人目的、狼牙棒爆打少年頭頸、用狼牙棒砍人頸「宗教彰顯神威」等理由,維持第一審此部分論罪科刑判決,媒體以此標題報導,甚表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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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9-29
  • 更新日期:110-09-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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