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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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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於被告未經審判長許可擅自於宣判時錄影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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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734號被告李明彥妨害秩序案,被告於今(30)日上午10時宣判時,未經審判長許可,自行錄影,並將影片置放其個人臉書,本院聲明如下:

一、被告行為,已違反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前段「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之規定。復又將上開非法錄影之內容,置放臉書公開播送,亦違反同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依同條第2項規定,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件將於蒐證後,移由被告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裁罰。

三、本院籲請到法院進行訴訟程序之民眾,未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亦不得散布取得之錄音、錄音內容,或為公開播送,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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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11-30
  • 更新日期:110-01-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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