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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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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新僱駕駛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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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1名。

二、工作地點: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三、工作內容

(一)駕駛公務車、勘驗車、警備車或其他公務車輛。

(二)代理工友日常清潔工作、傳遞公文及長官交辦事項。

四、應甄資格條件:

(一)具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以教育部公告認定為準)。

(二)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工作態度積極肯學習及付出者。

(三)身心健康,無法定傳染病者及精神疾病尚未治癒者。

(四)中華民國國民(不得兼具外國國籍),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五)性別不拘,男性須役畢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者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六)現職大客車駕駛,並具3年以上從事駕駛大客車之經驗,持有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或服務證明)者。

※(七)非政府機關現職工友(含技工、駕駛)。

(八)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現有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

者。

3.依法撤職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

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5.曾任政府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並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

理作業要點」第5點鼓勵退離規定辦理退離者。

六、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文件(女性免附)。

(二)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影本。(不得以其他駕駛執照代替)。

(二)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三)衛福部認可之醫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

(四)現任職業大客車駕駛並具3年以上之從事駕駛大客車之經驗證明文

件。

(五)特殊優良事蹟或其他專長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六)個資查詢同意書。

七、待遇、福利及休假:

薪資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支薪,目前國中畢業起薪為30565元、高中以上畢業為32195元,加班費及公差費另計,並比照公務員給予子女教育補助費、結婚、生育、喪葬等補助費、年終獎金、考核獎金及週休2日。

八、簡章(含報名表)索取下載:

請逕於本院網站http://tph.judicial.gov.tw自行下載列印,或至臺北市

重慶南路1段124號司法院南棟辦公室7樓臺灣高等法院總務科索取。

九、報名日期:

自即日起至111年1月25日止,請填妥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至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1樓(本院收文處),封面註明「臺灣高等法院總務科收」及「參加新僱駕駛甄選」,郵寄者以投寄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

十、甄選方式:採書面資料審查,資格符合者公告並通知面試,未合資格者,恕

不通知。

十一、面試日期及地點:

(一)面試日期、時間及地點及名單,將公告於本院公告欄及及前揭網站,不另通知。

(二)本考試不製發准考證,請於當日攜帶身分證及職業駕駛執照到場查驗。

十二、錄取公告

(一)錄取及備取名單公告於本院網站,並以書面通知,錄取人員應於通知指定之日期、時間報到,因故未能按期報到者,應於報到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展延日數以10日內為限,期滿不得再申請展延,逾期未報到者,以棄權論。

(二)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待遇均比照編制內駕駛,試用成績不及格,即予解僱,並依備取順序遞補。

(三)備取期間為6個月,依實際出缺通知報到,並依前2款規定辦理。

十三、其他須知:

(一)報名資料不論錄取與否,均不予退還。

(二)錄取人員僅限於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服務,未來不得請求移撥其他機

關。

(三)經錄取者,其資格或證明文件事後發現有假冒、偽造、變造或其他不

實等情事,即依法撤銷其錄取資格,並依法究辦。

(四)具原住民身分或低收入戶附有證明文件者,於甄選成績同分及條件相當時,得由機關審酌優先錄用。

(五)本簡章未載之事項,悉依工友管理相關法規及本院規定辦理。

(六)本院聯絡人:朱景桐書記官  聯絡電話(02)23713261分機8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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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新僱駕駛甄選簡章報名表doc
  • 發布日期:111-01-03
  • 更新日期:111-01-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總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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