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09年2月19日(星期三)在本院刑事庭大廈2樓專一法庭,拾得黑色背心1件。 二、拾得人於109年2月27日(星期四)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七法庭,拾得普通悠遊卡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