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09年4月24日(星期五)在本院刑事庭大廈3樓第十七法庭,拾得淺黃色保溫瓶(紫色瓶蓋)1只。
二、拾得人於109年4月24日(星期五)在本院民事庭大廈B1第七協商及調解室,拾得白色直傘1把。
三、拾得人於109年4月30日(星期四)在司法大廈南棟辦公室1樓停車場,拾得鑰匙1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