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09年9月11日(星期五)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八法庭被上訴人席,拾得深藍色框眼鏡1副。
二、拾得人於109年9月14日(星期一)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中央休息區,拾得黃色資料夾1只(內有民事陳報狀等文件影本)。
三、拾得人於109年9月16日(星期三)在本院民事庭大廈B1專一法庭,拾得透明水瓶1只(透藍色瓶蓋)。
- 發布日期:109-09-23
- 更新日期:110-02-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