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09年11月4日(星期三)在本院刑事庭大廈1樓郵局前廁所門口,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09年11月6日(星期五)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拾得黑色太和工房保溫瓶1只。
三、拾得人於109年11月6日(星期五)在本院刑事庭大廈1樓萊爾富超商外人行道,拾得機車鑰匙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