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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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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現金、保溫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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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09年11月4日(星期三)在本院刑事庭大廈1樓郵局前廁所門口,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09年11月6日(星期五)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拾得黑色太和工房保溫瓶1只。

三、拾得人於109年11月6日(星期五)在本院刑事庭大廈1樓萊爾富超商外人行道,拾得機車鑰匙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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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招領拾得物(現金、保溫瓶等)jpg
  • 發布日期:109-11-11
  • 更新日期:110-02-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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