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0年3月3日(星期三)在本院民事庭大廈B1第三協商及調解室,拾得綠色Castrol直傘1把。
二、拾得人於110年3月11日(星期四)在本院刑事庭大廈1樓大門檢查哨,拾得現金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