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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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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雨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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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0年3月3日(星期三)在本院民事庭大廈B1第三協商及調解室,拾得綠色Castrol直傘1把。

二、拾得人於110年3月11日(星期四)在本院刑事庭大廈1樓大門檢查哨,拾得現金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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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招領拾得物(雨傘、現金)jpg
  • 發布日期:110-03-16
  • 更新日期:110-03-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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