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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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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現金、眼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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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0年1月11日(星期一)在本院民事庭大廈,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10年1月13日(星期三)在本院刑事庭大廈3樓第二十三法庭,拾得鐵灰色金屬框眼鏡1副。

三、拾得人於110年1月18日(星期一)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中央休息區,拾得黃○涵木頭印章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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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招領拾得物(現金、眼鏡等)jpg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2-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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