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0年1月11日(星期一)在本院民事庭大廈,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10年1月13日(星期三)在本院刑事庭大廈3樓第二十三法庭,拾得鐵灰色金屬框眼鏡1副。
三、拾得人於110年1月18日(星期一)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中央休息區,拾得黃○涵木頭印章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