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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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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偵抗字第1390號前桃園市長羈押抗告案新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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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偵抗字第1390號新聞資料

前桃園市長羈押抗告案

被告鄭文燦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更二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今(12)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抗告駁回。

【主文注釋:原審以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貳、理由要旨

㈠抗告人即被告鄭文燦雖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惟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

㈡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係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重罪本即伴隨有高度逃亡、串證之可能,且被告尚有於檢察官訊問前傳送與本案答辯相關訊息予秘書之舉,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衡以被告之政商關係,以及本案土地變更計畫一事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承辦公務員甚多,則相關公務員或因與被告過往職務親誼、權力,甚至為免自己涉入刑責,即不無附和被告說詞之動機,而此勾串之虞顯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核無不合。

㈢被告抗告否認知悉廖O松攜往其官邸而留在該處之手提袋內有500萬元現金,且辯稱若真是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利益,怎可能只有500萬元之賄賂云云。然500萬元現金之重量、體積非小,被告或家人對於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基於官邸維安或好奇打開查看之理?且由被告所述發現該手提袋後之舉止,竟係遲至6、7個月後始親自歸還廖O廷以轉交廖O松,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其反應更啟人疑竇;另依廖O松就此數額決定過程之證述,非無可能僅係土地變更計畫完成之「前金」;而檢察官係認被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是被告於此過程中以其市長職位在職務上為如何之裁示,正為檢察官後續偵查內容之一,則被告抗告指稱廖O松之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採。至抗告另指檢察官未釋明勾串之對象與待證事實一節,實已為檢察官於聲請書中記載指出,其此部分抗告之詞,無可採信。綜上,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叁、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遲中慧、陪席法官顧正德、受命法官黎惠萍。

肆、不得再抗告。

  • 發布日期:113-07-12
  • 更新日期:113-07-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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