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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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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偵抗字第1358號前桃園市長貪污等案件新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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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偵抗字第1358號新聞資料

前桃園市長貪污等案件

檢察官因被告鄭文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更一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今(10)日宣示,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原審裁定主文:鄭文燦以新臺幣12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貳、理由要旨

原裁定認被告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基於趨吉避凶及脫免刑責之人性,不乏知名政商人士面臨重罪追訴下已有逃亡的前例,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卻又以被告卸任市長職務已逾1年半,是否仍對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存有疑義,檢察官未釋明被告供述與何等公務人員或被告之秘書、司機等輔助人員有出入及勾串之虞,以及主要證人即對向犯均已指訴綦詳,除年近90歲之楊00交保之外,其餘均已羈押禁見,相關蒐證照片已呈現於卷內等,而認被告無勾串之虞。惟依卷內事證,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被告得輕易與上述涉案人接觸、聯絡,參諸被告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之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何況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之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原審以案發至今已多年,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裁定。

叁、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郭豫珍、陪席法官黃翰義、劉兆菊。

肆、不得再抗告。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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