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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眼鏡等)
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1年3月3日(星期四)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1法庭,拾得眼鏡1副。
二、拾得人於111年3月3日(星期四)在本院刑事庭大廈2樓電梯口,拾得現金若干元。
三、拾得人於111年3月7日(星期一)在本院刑事大廈2樓樓梯右側,拾得現金若干元。
四、拾得人於111年3月8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椅子上,拾得黑色鉛筆盒1只。
五、拾得人於111年3月8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大門口,拾得coach鉛筆袋1只。
六、拾得人於111年3月8日(星期二)在本院刑事庭大廈1樓大門口,拾得現金若干元。
七、拾得人於111年3月15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志工台外,拾得現金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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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招領遺失物(眼鏡、鉛筆盒等)pdf
- 發布日期:111-03-22
- 更新日期:111-03-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