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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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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專欄(第39期):涉密人員可以出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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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政風專欄第39期為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以保護攸關國家安全或利益之國家機密,我國特制定「國家機密保護法」,並於92年10月1日施行。該法除「對物」機密檔案維護設有詳盡之規範外,「對人」涉及國家機密人員(下稱涉密人員)亦定有出境管制措施。究竟對涉密人員的出境管制是如何規定呢?

  1. 涉密人員是指:
    (1)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2)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包含得知悉、持有或使用該機密事項之業務人員,不論其工作性質、接觸或瞭解程度皆屬之)
    (3)前兩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
  2. 對涉密人員之出境管制:
    涉密人員應於出境20日前檢具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及會晤人員等書面資料,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提出申請,待該機關核准後續將核准出境之期間通知內政部移民署,由內政部移民署於電腦系統登錄後始得出境,且出境後不得逾越核准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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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高等法院政風專欄第39期jpg
  • 發布日期:109-04-24
  • 更新日期:110-02-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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