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1年8月18日(星期四)在本院刑事庭大廈1樓訴訟輔導科前走道玻璃窗前,拾得鑰匙1串。
二、拾得人於111年8月23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法警室門口,拾得粉色手帕1只。
三、拾得人於111年8月30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民事閱卷室,拾得捷運單程票代幣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