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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鑰匙、現金等)
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1年7月3日(星期日)在本院刑事庭大廈1樓無障礙坡道,拾得金融卡1張。
二、拾得人於111年7月4日(星期一)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大門,拾得鑰匙1串。
三、拾得人於111年7月8日(星期五)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東側小便斗上,拾得現今若干元。
四、拾得人於111年7月12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第6法庭,拾得discovery綠色雨傘1把。
五、拾得人於111年7月21日(星期四)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第2協商及調解室,拾得黑色tiger牌保溫杯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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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7-26
- 更新日期:111-07-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