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1年5月20日(星期五)在本院司法大廈靠近物品庫處,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11年5月24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第10法庭被上訴人席,拾得藍色摺疊傘1把。
三、拾得人於111年5月24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6法庭上訴人席,拾得銀色象印保溫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