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1年4月29日(星期五)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報到處,拾得白色耳機1副。
二、拾得人於111年5月9日(星期一)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東側殘障廁所,拾得護腰1只。
三、拾得人於111年5月11日(星期三)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報到處,拾得發票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