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招領拾得物(雨傘、眼鏡等)
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1年4月19日(星期二)在本院刑事庭大廈3樓第23法庭外座椅,拾得藍色雨傘1把。
二、拾得人於111年4月25日(星期一)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第9法庭被上訴人席,拾得眼鏡1副。
三、拾得人於111年4月26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B1提款機前,拾得郵局金融卡1張。
四、拾得人於111年4月27日(星期三)在本院民事庭大廈B1提款機前,拾得現金若干元。
檔案下載
- 公告招 領遺失物(雨傘、眼鏡等)pdf
- 發布日期:111-04-29
- 更新日期:111-04-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