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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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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雨傘、眼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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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1年4月19日(星期二)在本院刑事庭大廈3樓第23法庭外座椅,拾得藍色雨傘1把。

二、拾得人於111年4月25日(星期一)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第9法庭被上訴人席,拾得眼鏡1副。

三、拾得人於111年4月26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B1提款機前,拾得郵局金融卡1張。

四、拾得人於111年4月27日(星期三)在本院民事庭大廈B1提款機前,拾得現金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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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招 領遺失物(雨傘、眼鏡等)pdf
  • 發布日期:111-04-29
  • 更新日期:111-04-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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