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告招領拾得物(眼鏡、戒指等)
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1年3月16日(星期三)在本院刑事庭大廈3樓第16法庭辯護人席,拾得眼鏡1副。
二、拾得人於111年4月12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廁所,拾得戒指1枚。
三、拾得人於111年4月14日(星期四)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拾得黑色愛迪達帽子1頂。
四、拾得人於111年4月15日(星期五)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8法庭被上訴人席中間座椅上,拾得黑色小袋子1只。
五、拾得人於111年4月15日(星期五)在本院刑事庭大廈2樓司西215辦公室走廊,拾得現金若干元。
六、拾得人於111年4月15日(星期五)在本院刑事庭大廈2樓第10法庭門口,拾得紅色小袋子1只。
檔案下載
- 公告招領遺失物(眼鏡、戒指等)pdf
- 發布日期:111-04-21
- 更新日期:111-04-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