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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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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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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本院為介於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間之第二級法院,職司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之審判。司法行政方面則直接受司法院監督,並監督所屬各分院暨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司法行政業務。

本院原有辦公廳舍為日據時代建築之司法大廈及民國57年興建之法庭大廈(94年1月1日更名為刑事庭大廈),因數十年來審判業務與人員編制不斷增加,為紓解辦公廳舍不足之窘境,並提供前來開庭及洽公民眾更舒適、寬廣之使用空間,爰於89年間增建第二辦公大廈(即民事庭大廈),並於93年3月落成啟用。新舊大廈建築各具特色,於本院歷史沿革上展現了承先啟後之特殊意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由於時代巨輪不斷邁進,司法審判及行政革新亦迭有新貌,以因應資訊全球化、電腦普及化之時代潮流,例如設置周詳的雙語導覽設施、完備的資訊查詢系統,以及電腦筆錄、遠距視訊等科技化法庭。為提昇司法行政品質及效率,實現為民服務、便民禮民理念,並與國際接軌,本院繼導入ISO9001國際品質驗證後,於96年6月建置「臺灣高等法院行政績效之目標與規範」,作為本院行政人員處理事務之最高指導原則。


▍沿革


臺灣在日據時期,設有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一所,下轄臺北地方法院及其宜蘭、花蓮港支部與新竹、臺中、高雄、臺南地方法院及其嘉義支部,高地院共9 所。民國 34年光復後,依照我國司法制度予以改組,更改其名稱為臺灣高等法院

民國36年實施憲政後,憲法第 77條明訂「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掌理民刑事訴訟審判之各級法院,仍沿襲國民政府 31年改制時所規定之舊制,由行政院的司法行政部監督,致臺灣高等法院仍隸屬於行政院,因與憲法第 77 條之精神不合,經大法官會議於49年 8月15日以釋字第 86 號解釋:「憲法第 77條所訂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指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而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既分掌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自亦應隸屬於司法院」後,前司法行政部乃加速進行審檢分隸工作,終自69 年 7 月 1 日 起正式實施審檢分隸,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遂改隸司法院監督,開創我國司法史上嶄新的一頁,使司法制度更臻健全,審檢功能益見發揮。

  • 發布日期:109-11-02
  • 更新日期:110-06-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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