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

:::

移付調解

字型大小:
  1. 家事事件法第29條第1項「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
  2. 為擴大調解功能,法院於家事事件(包括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裁判程序開始後,經由整理爭點或調查證據,徹底了解當事人間爭議之所在後,勸導成立調解之機會提高,即有必要移付調解,此時得依職權移付調解 。除兩造合意且法院認有必要或法律別有規外 ,法院依職權移付調解原則上僅限一次。
  • 發布日期:110-02-02
  • 更新日期:110-02-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