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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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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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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1. 所謂家事訴訟事件的合併審理就是由同一法官處理當事人間的數個家事糾紛,此數糾紛可能是數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能合併審理的前提是這些家事事件請求的基礎事實有相牽連,例如夫妻間因一方外遇而請求離婚,同時要求分配夫妻財產、外遇的精神損害賠償、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
  2. 另合併審理的事件原則上要合併裁判(原則上是用判決)。惟若事件性質上有必須儘快處理之情形,也可分別審理、裁判。
  3. 當事人對合併審理事件的裁判不服時,應循下列程序救濟:
  • ​(1) 對合併裁判事件的全部裁判結果都不服,應提起上訴。
  • ​(2) 只對合併裁判中的家事訴訟事件全部或一部分的判決結果不服,應提起上訴。
  • ​(3) 只對合併裁判中的家事非訟事件全部或一部分的裁判結果不服,應提起抗告。
  • 發布日期:110-02-02
  • 更新日期:110-05-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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