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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_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26號妨害名譽
104年第1季編號:8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26號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102年8月7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係對人辱罵、嘲笑、侮蔑,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方式,只需公然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當之。而所謂侮辱,係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地位,衹須有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虞為已足,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本罪規範,在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法益,是否構成侮辱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並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
相關法條:刑法第309條。
- 發布日期:110-01-22
- 更新日期:111-0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