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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_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596號聲明異議
104年第2季編號:22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裁判字號:100年度聲字第1596號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100年11月28日
裁判要旨:
如扣押物未經法院確定判決宣告沒收者,即非執行檢察官應予執行之對象,檢察官如於判決確定後仍予扣押而拒絕發還權利人,權利人若有不服而聲明異議,應係對檢察官之扣押處分聲明異議,而非對檢察官之執行沒收命令聲明異議,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之,而非同法第484條。
(與本件相同法律見解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758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抗字第207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961號。)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484條。
- 發布日期:110-01-20
- 更新日期:110-01-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