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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_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98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04年第2季編號:9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86號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103年8月14日
裁判要旨: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55條、第156條第4項規定自明,是被告不因保持沉默,或答以不知、不記憶,而被推斷自白犯罪,此與民事訴訟因舉證責任分配,有自認、擬制自認事實迥不相同。是依前開說明,被告於偵查中答稱已不復記憶之陳述,不得認為自白犯罪,辯護人指被告在偵查中已擬制自白云云,顯有誤會。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56條第2項。
- 發布日期:110-01-20
- 更新日期:110-01-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