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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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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_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47號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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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4季編號:17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聲字第2347號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104年8月10日
    裁判要旨:

    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即得執行,並無須於收受確定判決之相關卷宗且該確定判決正本合法送達於被告後,始可執行之規定。據此,不得上訴之判決一經宣示(未經言詞辯論之判決則經送達)即生效力並告確定,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而指揮執行,除有濫用權限致受刑人權益有重大影響外,即難指其執行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為不當。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6條

    • 發布日期:110-01-19
    • 更新日期:110-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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