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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_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選上字第24號當選無效之訴
106年第1季編號:1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選上字第24號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之訴
裁判日期:105年1月12日
裁判要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26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第142條、第144條賄選罪,「經判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屬終身不得參選,而第4款規定「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非屬終身不得參選,雖經判刑確定,仍得參選登記為候選人。上訴人所犯之預備行賄罪,不屬選罷法第26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終身不得參選,倘認行刑權罹於時效消滅,符合選罷法第26條第4款之規定,係將選罷法未規範限制終身不能參選之情形加諸上訴人,致使終身不能參選,剝奪上訴人終身參選之權利,不但不符比例原則,且對上訴人參政權之行使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而剝奪其參政權,於法律保留原則亦相違背。應認因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消滅不得再執行刑罰者,非選罷法第26條第4款所定之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相關法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 發布日期:110-01-12
- 更新日期:110-02-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