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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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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_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9號返還價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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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第2季編號:1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9號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105年11月29日
    裁判要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旨在維護公共安全,第23條在規範住戶規約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自訂,並不得違反法令,及非經載明於規約不生效力之事項,第24條則明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繼受原區分所有人權利義務,以維護區分所有關係之一貫性,第35條係明定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俱非課有意購買所謂約定專用部分(即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之買受人有事先查證使用權源之義務。
    相關法條:
    民法第217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但書第23條第2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35條

    • 發布日期:110-01-11
    • 更新日期:110-01-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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