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發布日:930428
類 別:新 聞 稿
摘 要:臺灣高等法院「有關總統、副總統當選無效之訴進行情形」新聞稿(93/04/28)
附 件:
內 容:本院受理總統、副總統當選無效之訴,合議庭有如下宣示:
壹、驗票範圍:就選舉人名冊之勘驗方式:
原告主張於其需要時即可請求影印交付,再回去研究具狀聲請調查證
據,此時可能產生原告認為全部都有需要而全面影印選舉人名冊之情
形。
被告抗辯:須受證據調查法則之限制,不同意原告全面影印交付。
姑且不論兩造現在就此部分之證據調查方法未達成共識,法院就以如
何之方法調查證據本有斟酌之權限,故考量:
一、選舉人名冊載有各選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等個人
資料,此即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施行細則第
二十四條第四項限制抄寫、複印、攝影及錄音之立法意旨所在。
二、九十二年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增列第三項規定,
在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得限制其利用訴訟文書之方
式。
三、現時社會詐騙集團猖獗,全國選舉人個人資料如果外洩,所造成
危害將無法估計及彌補。雖然本庭深信兩造均不會刻意洩漏資料
,但倘依原告或被告之要求准予全面影印選舉人名冊交付之,因
資料甚多,在兩造處理過濾資料過程中是否一定不會發生資料外
洩之情事,誰都無法保證,且即使欲以律師守則予以自律規範,
礙於本次參與驗票之兩造代理人不一定均係參與公會登錄之執業
律師,其預期規範之效果亦將大打折扣。
為兼顧當事人之舉證及選舉人個人資料之保護,並避免驗票當場同時
要求兩造全面逐一勘驗核對選舉人名冊之簽章真偽,造成驗票之延
滯,本庭認為選舉人名冊不應全面影印交付當事人。處理之折衷方式
乃兩造在驗票當場除可查閱名冊外,可另向本院聲請閱覽,於閱覽後
就有爭議部分,具狀聲請調查證據,本院再就該部分影印調查。
貳、驗票標準:中選會圖例之爭議
一、關於中選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中選法字第0九二0000八0七
號令發布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票有效無效之認定圖例」,得
否據為本件訴訟認定有效票及無效票之標準,兩造有所爭議,其中
無效票圖例第六號部分,原告主張應係有效票,被告則抗辯仍為無
效票,就此核屬法律上爭議。兩造現在的主張,在將來驗票結果出
來後,不知其中一造是否會因圖例爭議之票數有影響驗票結果之
虞,而翻異現在的主張提出有利自己結論之不同法律見解?本庭原
僅須在驗票完畢,兩造就此部分爭議票予以辯論後,於判決書中再
表示得心證之理由,惟為使驗票程序明確公平,避免在開票之後就
此爭議圖例兩造票數已產生,此時才表示心證,易使兩造或社會對
法院見解產生不必要之質疑,可能有人會認為法院原來可能不是此
種見解,是看驗票的結果如何,才決定如此之法律見解,故就此部
分先為證據調查後公開心證,並以此標準公開驗票,將來就驗票結
果仍依此標準判決。
二、中選會發布之認定圖例,係中選會本於行政權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
規釋示之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三款、大法官是自第四0七號0)。依大法官釋字第一三七、二一
六號解釋,法院對於審判案件時得予以援用,亦得實質審查依據法
律表示適當之見解。經本庭實質審查結果,基於以下理由,認中選
會發布之有效票及無效票圖例尚無牴觸法律致無效之情形,而得據
為此次司法驗票之參考認定基準:
(一)由選罷法之立法意旨而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條第
一項第三款規定:所圈位置全部於圈選欄外或不能辨別為何組
者,選舉票無效。依此規定乃為擇一要件,亦即若有「所圈位
置全部於圈選欄外」之情形即屬無效票,尚不得以「未有投票
對象不明確之情事」而認係有效票。中選會之「無效票圖例
六」,固有一圈記所圈位置於圈選欄,惟另一圈記所圈位置全
部於圈選欄外,則中選會將之列為無效票,尚難認有抵觸法律
而無效之情形。
(二)對候選人乃平等原則之表現:各投開票所之監察員由各組候選
人平均推荐,本次選舉兩組候選人均有推荐監察員,堪認兩組
候選人於選前均知上開圖例。而兩組候選人均於選前提出異議
,則參照大法官解釋第三八、一三七、二一六號,基於平等原
則,就各組候選人選舉票有效與否之認定,自應受相同規範。
(三)對選舉人乃信賴保護原則之表現: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自我拘束
及平等原則,處理人民有關之行政事務時內部遵照行政規則之
結果,將間接對外發生拘束一般人民之事實上效力。本次總統
副總統選舉,因中選會於選舉前發布有效票及無效票之認定圖
例,將使選舉人信賴選務機關於開票時將依此標準來認定選票
之有效與否,並據此決定其投票之表現方式,則基於信賴保護
原則,在事後重新驗票時,亦應尊重上開中選會之認定圖例,
以還原選舉人之自由意志。
(四)由防止選舉舞弊發生而言:若選舉人僅在圈選欄外之位置蓋一
戳記,意在使選票成為無效票,為防止嗣經第三人再於特定圈
選欄內蓋一戳記而使該票成為有效票。及防止選舉人以於圈選
欄外再另行簽蓋其他戳記之方式,於開票後核對此種選票之數
目以為有無投票之期約賄選。故本庭不認為該圖例有抵觸法律
而無效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