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

:::

廉政倫理

字型大小:

▍法規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
  2.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3. 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

▍出席活動、兼職或財務


  1. 廉政倫理規範出席活動:
    公務員出席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之私部門活動,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支領鐘點費之額度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5,000元 ;領取稿費之額度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元。 另依「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第3點及第5點規定,法官出席司法職務外活動之報酬或補助 , 其合併金額每日(次)逾新臺幣6,000元者,須向服務機關之政風單位辦理申報。
  2. 兼職: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3. 財務:
    公務員應盡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受贈財物


  1. 公務員遇有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原則應予拒絕或退還,除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例外得受贈之。
  2. 公務員對於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之受贈財物,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臺幣3,000元,公務員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如為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之受贈財物,倘與公務員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則非本規範之範疇。
  • 發布日期:109-11-06
  • 更新日期:110-03-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政風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