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

:::

110年度消上字第7號八仙樂園彩色派對塵爆案求償事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新聞摘要:

八仙公司並非彩色派對之共同主辦人,難使其負消保法企業經營者之賠償責任;塵爆事故係因呂○吉等人未依原有方式使用場地,且以二氧化碳鋼瓶噴射舞台前方色粉,粉塵接觸表面高溫之電腦燈所致,八仙公司、時任董事長陳○廷、總經理陳○穎均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實際噴灑色粉之沈○然、盧○佑針對彩色派對使用色粉將導致塵爆之危險均無法預見,難認有過失,亦無須負賠償之責。

 

本院110年度消上字第7號上訴人林○育、林○隆、顏○枝與被上訴 人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訂民國111年9月13日宣判並公告裁判主文,茲簡要說明判決要點如下:

壹、主文:

  •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主文注釋:

  1. 上訴人於原審請求:(1)被上訴人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仙公司)、陳○廷、陳○穎、沈○然、盧○佑與原審共同被告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玩色公司)、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瑞博公司)、千祥舞台特效有限公司(下稱千祥公司)、廖○明、玩色公司與瑞博公司負責人呂○吉(下合稱八仙公司等10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林○育新臺幣(下同)611萬1,215元本息。(2)八仙公司、玩色公司、瑞博公司、千祥公司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林○育611萬1,215元本息。(3)八仙公司等10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即林○育之父林○隆100萬元本息。(4)八仙公司等10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即林○育之母顏○枝100萬元本息。原審判命:(1)玩色公司、瑞博公司應連帶給付林○育、林○隆、顏○枝各611萬1,215元、100萬元、100萬元本息。(2)呂○吉在上開給付範圍內,應分別與玩色公司、瑞博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且玩色公司、瑞博公司、呂○吉任一人為給付時,其餘之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3)玩色公司、瑞博公司應連帶給付林○育611萬1,215元本息。並駁回上訴人對千祥公司、廖○明、八仙公司、陳○廷、陳○穎、沈○然、盧○佑之全部請求。
  2. 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僅針對八仙公司、陳○廷、陳○穎、沈○然、盧○佑5人上訴,且僅請求八仙公司給付懲罰性賠償金10萬元本息),並對八仙公司追加民法第191條為訴訟標的;玩色公司、瑞博公司、呂○吉敗訴部分,則未經其等3人上訴。
  3. 本院認上訴人之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無理由,判決如主文所示。】

貳、本院判決要旨:

一、上訴人主張:

呂○吉經營玩色公司、瑞博公司,向被上訴人八仙公司(被上訴人陳○廷、陳○穎為其法定代理人與總經理)租用八仙樂園部分園區,將游泳池排乾做為舞池,並在舞池前方搭建舞台,藉以舉辦「彩色派對」,活動時間為104年6月27日下午至晚間,並對外售票營利。上訴人林○育於104年6月27日持票參加彩色派對,呂○吉在現場指揮派對活動,並由被上訴人沈○然、盧○佑在舞台以二氧化碳鋼瓶噴射舞台前方彩色玉米粉堆,使舞台前方至舞池區充滿粉塵雲。當晚20時31分許,盧○佑將色粉噴向表面高溫之電腦燈,瞬間引燃舞台前方至舞池區粉塵雲,發生粉塵爆炸(下稱系爭事故),致林○育體表面積55%二至三度嚴重燒傷,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害351萬1,215元、非財產上損害260萬元,扣除已領取之犯罪補償金,尚受有611萬1,215元之損害;林○育之父母林○隆、顏○枝則各受有10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應由被上訴人5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八仙公司並應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給付林○育懲罰性賠償金10萬元等語。

二、本院審理後,認為:

  • (一)八仙公司、陳○廷、陳○穎部分:
  • 1.綜合門票資訊、廣告行銷、活動規劃、現場管理、利潤分配等項目,參加彩色派對之消費者應足明瞭主辦單位是玩色公司與瑞博公司,並與其發生消費關係。另一方面,彩色派對均由呂○吉、玩色公司與瑞博公司規劃與管理,自負盈虧。八仙公司只是單純出租場地,並非彩色派對主辦者,與林○育並無消費關係,無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51條負擔賠償及支付懲罰性賠償金責任。
  • 2.呂○吉等人承租場地後,未依原有方式使用場地,反而將游泳池排乾做為舞池,另以二氧化碳鋼瓶噴射舞台前方彩色玉米粉堆,粉塵接觸表面高溫之電腦燈,以致發生系爭事故,應由呂○吉等人負賠償責任,八仙公司、陳○廷、陳○穎並無侵權行為責任,八仙公司亦無庸依民法第191條規定負賠償之責。
  • (二)沈○然、盧○佑部分:
  • 呂○吉事前並未對沈○然、盧○佑進行玉米粉使用、二氧化碳鋼瓶操作之教育訓練,其等對於玉米粉塵爆並無相關資訊、無從預知風險並防範。在104年6月27日以前,國內對於玉米粉塵爆並無相關研究與資料,也欠缺安全模式或相關數據等資料。在系爭事故發生後,主管機關才對類似粉末加以規範。國內以往塵爆案例是在工廠等建物內遭遇明火或火花而引燃,本件彩色派對則是在戶外發生玉米粉塵爆,與以往案例有別。沈○然、盧○佑不能預測及注意將發生玉米粉塵爆,故不構成侵權行為。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李慈惠、陪席法官謝永昌、受命法官吳燁山。

肆、本判決得上訴。

伍、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 發布日期:111-09-13
  • 更新日期:111-09-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