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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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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大事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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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大事紀要
日期 內容
108年12月
108年11月 20-22日 本院召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為期3日。民事(執)類由院長李彥文主持,最高法院沈方維庭長、陳聰富、許士宦教授及傅金圳副教授指導。民事類提案28則、民執類15則;刑事類由臺中高分院院長李伯道主持,最高法院吳燦庭長、許恒達教授及林裕順教授指導,提案共計35則,所有提案均獲決議。
108年10月
108年9月

本院李院長彥文率法官一行6人,應邀前往德國參訪姊妹院-科隆高等法院、科隆地方法院、法蘭克福高等法院,並至波昂大學拜會布林克曼教授,就「德國刑事保全證據扣押與沒收扣押與民事強制執行競合的處理」、「德國 ADR(和解、調解)之法律與實務」、「德國刑事訴訟費用制度之法律與實務」等議題進行座談交流,以瞭解德國實務運作之最新發展,作為我國之參考(為期10日-108年9月7日至16日)。

108年8月

28日上午10:00辦理本院所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卸、新任院長交接及宣誓典禮,由本院李彥文院長監交。

108年7月

07-01與新北市政府轄區林口、泰山、樹林、鶯歌及三峽等5行政區合作推行辦理第二審法院訴訟程序視訊諮詢服務。

108年6月
108年5月
108年4月
108年3月29日 無本院召開108年度第2次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評議會。
(一)陳○銘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移付懲戒案。
主文:應予警告。
(二)張○安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移付懲戒案。
主文:應予警告。
(三)葉○翔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移付懲戒案。
主文:不予懲戒。
(四)徐○福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移付懲戒案。
主文:應予申誡。
(五)游○義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移付懲戒案。
主文:停止執行職務6月。
(六)謝○生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移付懲戒案。
主文:停止執行職務6月。
(七)張○剛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移付懲戒案。
主文:停止執行職務2年。
(八)沈○祥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移付懲戒案。
主文:應予警告。
(九)郭○泰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移付懲戒案。
主文:停止執行職務2年。
108年2月
108年1月
  • 發布日期:108-11-03
  • 更新日期:109-12-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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